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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6年****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国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安国市********号,身份证号码1324401976********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因其妻子王某乙与被害人张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报复张某某,遂持菜刀闯入张某某家中,将张某某砍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甲与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张某某90000元,并取得张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伟娜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二页

3.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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