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12年9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3月11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0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张某甲女儿张某乙与女婿王某某发生争吵,张某甲到保定市满城区**镇**村王某某家中找王某某理论,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双方发生争执并打斗,王某某将张某甲鼻子打伤。经保定市第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甲达成调解,张某甲被王某某打伤后的医药费等一切损失自愿自行承担,并对王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王某某的任何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丁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5.保定市第二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损害他人健康,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园园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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