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镇**村。2019年2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漷县派出所民警抓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决定,于同年2月26日被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19年3月5日被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清苑区谢庄村大龙菜站附近,因琐事与肖某某发生口角后打斗,王某某用拳头打中肖某某左面部,造成肖某某左侧鼻骨及左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3月3日,王某某赔偿了肖某某损失人民币50000元,取得了肖某某的谅解。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损伤照片、CT照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网上在逃人员经过、到案经过、临时寄押证明书、出所登记表、调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关于肖某某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孟宪棒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保定市清苑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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