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三河市*****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镇**村**组,住河北省三河市**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15时许,在三河市**厂车间内,被害人宋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因工作问题发生口角。期间,宋某某用脚踹王某某身体一脚,王某某持切胶用的刀具将宋某某左胳膊扎伤,致宋某某左前臂皮肤裂伤、左侧肌皮神经及左侧桡神经损伤。经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芮爽
2020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河市**镇**村。
2.案卷卷宗两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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