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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发现其妻子与陈某甲发生不正当关系,遂怀恨在心,预谋教训陈某甲。当晚,被告人王某某从厨房取出菜刀一把,使用其妻子的手机,通过其妻子的微信将陈某甲约至徐州市云龙区楚岳山庄小区。18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楚岳山庄小区幼儿园大门东侧,持菜刀将被害人陈某甲左前臂砍伤。被害人陈某甲随后报警,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帮助被害人陈某甲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甲左尺桡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大血管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左臂皮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病历材料、扣押清单、谅解书、收据、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电子证据现场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阳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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