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街**号。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日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凌晨1时至4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房**村**号**室,因感情纠纷,对其前女友周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周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为伤情为:轻伤二级)及部分物品损坏。后被告人王某某离开现场。2020年1月17日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至一年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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