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8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组,2017年10月16日,王某某因殴打他人被新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7日;2019年3月7日,王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新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黄某某到新田县龙泉镇飞马路33号开设的麻将馆(钰园酒店旁)内。黄某某要求加入正在麻将馆内搞“大吃小”的赌局时,遭到被害人雷某某等人拒绝,被告人王某某与黄某某随后与被害人雷某某发生口角并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从麻将馆门口摆放的垃圾桶内捡起一个空啤酒瓶朝被害人雷某某打去,造成雷某某嘴部被打伤后当场流血并有四颗牙齿脱落。2020年1月23日,经永州市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雷某某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一处。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讯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一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兴国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新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鉴定人、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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