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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街**号楼**单元**号。2020年12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2月17日22时许,因感情纠纷,在被害人张某某租住的位于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路20-1号楼3单元301号的屋内,用拳头将张某某面部打伤。案发后,张某某到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抚矿总医院就诊治疗,经诊断,张某某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左眼部外伤。后经抚顺市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鼻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左眼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2月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某已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王某某赔偿张某某人民币五万元,张某某对王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毕春丽

检察官助理:国  娇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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