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97********,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16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同年12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自己媳妇贺某某与杜某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将杜某某约在**路商量如何解决时,将杜某某从下颌处打了一拳,致杜某某受伤。后经甘肃省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之后王某某积极配合治疗被害人并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峰
2019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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