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全州县,家住全州县**镇**村**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30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全州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的家人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乙及王某丙、王某丁等人发生口角争执。不久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回家,双方冲突升级继而发生打斗,被告人王某甲在和王某乙互相推搡、扭打中,导致王某乙被摔倒在地致使腿部受伤,经鉴定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 王某丙、王某丁、唐某甲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5.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维玉
2020年9月15日
附:
现被告人王某甲被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案卷一册(1-132)、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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