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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号,住清新区**镇**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7日22时,王某乙(已判刑)与被害人陈某某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新宁路凯旋城小区门口通道行走时发生肢体接触,继而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打。随后,王某乙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甲,叫王某甲过来帮忙,王某甲带了王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过来,对陈某某殴打,致使陈某某受伤。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奕健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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