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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7〕6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组。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妻子朱某某在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新五队鑫发出租屋409房,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持一块薄刀片将被害人朱某某的脸部、颈部和手部等部位划伤,随后逃离现场。2017年2月13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祁阳县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锐器作用形成,造成面部多个创口长度累计超过10CM,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7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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