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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37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60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村**号。2011年4月2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10月31日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1月29日释放。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8年11月29日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黄某某、张某某、唐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万江区中心市场旁水浒串串香火锅店门口吃夜宵。期间,王某乙与其女朋友发生争吵,打扰到隔壁桌的被害人王某丙等人,王某丙提醒对方注意其行为,王某乙听后上前与王某丙等人理论。这时王某甲上前将王某丙一方桌子上正在煮的火锅掀翻,导致火锅汤洒在王某丙大腿上,被害人贺某某见状过去与王某乙等人理论,后被王某甲、黄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等人围殴,导致贺某某头部、面部等多处受伤。经东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丙的伤情已达轻伤二级,贺某某的伤情鉴定为暂定轻微伤,需待伤情稳定后重新验伤。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在逃,于2019年3月29日6时许,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现场监控视频,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等书证,被害人王某丙、贺某某的陈述,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敏忠

                              2019年10月24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 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七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 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移送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一份。

6.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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