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4〕1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7日被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2日19时25分,在平舆县天都酒店门口,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梁某某(已判刑)将被害人陈某甲头部砍伤,经鉴定陈某甲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 同案人梁某某的供述及 辩解;
3、 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 证人陈某乙、闫某某的证言;
5、 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平刑初字第373号;调解协议、撤诉书、收条;
6、 鉴定意见: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平公鉴字【2013】106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建国
郭美丽
2014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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