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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7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太原市万柏林区**国际金融中心保安,户籍地山西省古交市******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武某某均是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街的**国际金融中心的保安,2020年7月22日18时45分许,二人在该金融中心地下车库负2层,因交接班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武某某眼部、鼻部打伤。经太原市万柏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武某某鼻部的损伤属轻伤二级,眼部的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被害人伤情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太原市万柏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利霞

检察官助理  张  楠

2020年11月12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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