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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公刑诉〔2017〕2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0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新泰市**街道**路**公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6年8月17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8日20时许,在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向阳路,被告人王某某因听说自己的孩子曾被楼下邻居徐某某惊吓,为了报复徐某某,王某某在楼梯上持镐把制造噪音,徐某某遂从家中出来,两人相遇后发生争执并撕打,造成徐某某腰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徐某某L1、L2左侧横突骨折为轻伤二级。

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青云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晶晶

高峰

2017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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