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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号**室,个体。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曾怀疑其妻子张某乙与一叫陈某某的男子有不正当关系,2020年9月29日19时许,陈某某同其朋友李某某约王某某到威海市环翠区保利红叶谷小区见面,以澄清其和张某乙的关系,后王某某要求到该小区西北角说事,李某某又叫来其朋友张某甲,其与陈某某乘张某甲的车至该小区西北角,到达后李某某先用木棍通过王某某的车窗捅到王某某,王某某遂手持车上的两把菜刀下车对陈某某、李某某追砍,致其二人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面部、左上臂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李某某左前臂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左手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其左肘部、背部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赔偿协议等书证;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媛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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