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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威海市文某区**橡胶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阳县**镇**村**号,现住威海市文某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凌晨,在威海市文某区**庄九方客烧烤店门口,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丁因言语争执继而相互厮打,致双方均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丁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之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损害赔偿协议、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双

检察官助理:程培山

2020年9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某区**村**号,联系电话1506515****;

2、被告人王某甲案侦查卷宗2册,单页证据1页,视频光盘、电子卷光盘各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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