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单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电话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20时许,在单县**镇**街西头,被告人王某某与韦某某因经济纠纷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某将韦某某打伤。经鉴定,韦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由单县公安局行动技术大队出具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天民

检察员王国伟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