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玉山镇东盘北村人,住临沂市临沭县**镇**村**号,2020年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和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是夫妻,在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王某甲将被害人王某乙殴打致伤,被害人王某乙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23日王某乙与王某甲离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早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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