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3019**********,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某某路某某小区某某号楼。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2月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南阳市某某路某某小区门口,因琐事同孙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王某某用热水壶将孙某某牙齿打掉两枚。经鉴定,孙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孙某某8万元,孙某某谅解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孙某某陈述;3、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大朋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三册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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