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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福县******号。2020年2月25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带其女儿前往安福县**乡街上购物,11时35分许在回家途中在**乡**村**组烟站路口遇到同村的郭某某,因两家之前有土地纠纷等矛盾,二人相遇便发生口角,后王某某上前用手往郭某某的脸部打了一巴掌,二人随即发生打斗,期间相互抓对方的脸部及头发,后被路人劝开。郭某某本欲离开往**街上走,王某某又捡起石块追上郭某某,二人在道路上又发生打斗。期间王某某将郭某某推倒在地并且骑在郭某某身上往郭某某的胸部及头部位置打了几拳,二人起身后先后离开。后二人在烟站附近的道路再次相遇,再次发生打斗,二人扭打倒入路边水沟,期间郭某某被王某某压在身下,打斗过程中二人均有受伤。之后二人被劝开,先后前往洋门派出所报案。经鉴定,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承担郭某某医疗费用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证明、照片、诊断材料、领条;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陈某某、周某甲、樊某某、周某乙、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煜雯

检察官助理:邵阳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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