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Z26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户籍地泗县**区**村**庄**号,现住泗县**花园**栋**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泗县公安局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7时许,在泗县**雅苑一家减肥店内,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互相辱骂,进而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持事先备好的水果刀将被害人陈某某面部及身上多处划伤,累计形成48.4cm疤痕。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某某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2月13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泗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果刀物证;
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卞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7.泗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会岱
检察官助理:孟媛洁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花园**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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