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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65********,桐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本市文昌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7时许,在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官桥村西项河,被告人王某某在家门口洗衣服被隔壁邻居项某某泼水溅到身上,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某某到项某某家门口理论,双方发生撕扯,在拉扯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用手击打项某某的嘴巴,造成项某某牙齿流血、松动,经诊疗四颗牙齿被摘除。后经鉴定,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佩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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