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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Z1469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3********,汉族,初中程度,农民,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101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1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913日下午4时许,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卫生院门前,被告人王某某和陶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用拳头互相殴打,殴打过程中王某某用拳头将陶某某的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陶某某的伤为轻伤二级。

20201019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等书证;

2. 证人韩某某、刘某某等四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案发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  燕

 检察官助理   牛芬晓

 

202012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56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共玖拾伍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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