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8月23日21时许,在天津市蓟州区**镇**村的家中与被害人曹某某商议离婚财产分割事宜时发生争执,王某某用手打伤曹某某面部。后王某某支付了医疗费用,被害人曹某某在未做法医学鉴定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王某某达成治安调解协议。2020年1月,被害人曹某某以被告人王某某未完全履约为由再次提出控告,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鉴定人曹某某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额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双眼钝挫伤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曹某某陈述;
2.证人吕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月明
检察官助理:尚洪剑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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