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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7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与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罗某某(男,本案被害人)等人接受李某某的宴请,在苍溪县陵江镇“楠洋酒店”吃饭并饮酒。晚饭后,被告人王某某与罗某某等人又受李某某邀请,来到苍溪县陵江镇落英缤纷路“高家腊肉店”外喝夜啤,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与罗某某因琐事引发口角,之后被告人王某某用小啤酒杯砸向罗某某未砸中,随后被告人王某某与罗某某均起身向对方靠近,同行人员随即对两人进行阻拦,在两人相距约一米左右时,被告人王某某用右脚向罗某某腹部蹬踹一脚,随后两人被同行人员拉开,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再次冲向罗某某,并用装有水的矿泉水瓶砸向罗某某,但未砸中,随即又被同行人员拉开。罗某某被脚蹬后因腹部疼痛被朋友送至苍溪县人民医院诊治,系膀胱破裂、腹膜破裂。经鉴定,罗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0年6月29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苍溪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双方现已达成赔偿协议履行完毕,被告人王某某已取得罗某某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病情证明书、手术记录、病历、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发票、银行电子回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杨某甲、谢某某、何某甲、杨某乙、高某某、赵某某、何某乙、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作案现场笔录;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强

检察官助理:吴  桓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苍溪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电话号码1388125****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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