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23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中午12时2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因车辆出入小区问题在德阳市区**路**段**号**小区北门门卫室与该小区保安吴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王某某一拳打在吴某某脸部,随后门卫室的三名保安吴某某、李某甲、胡某某将王某某推出门卫室。此后,王某某一拳打在李某甲脸部将其打倒在地,又踢打胡某某,再一拳打在吴某某左脸部将其打倒在地。李某甲随后从门卫室拿出一根空心钢管挥打王某某,但被王某某躲开。几人随后被过路的小区业主和保安班长李某乙劝开,李某乙报警,王某某在现场停留,随后民警赶到现场调查,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吴某某被救护车送至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左手中指远节指骨基底部骨折等,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其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某已支付吴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户籍信息,病例材料,支付医疗费等费用的凭证等;2.证人证言:李某甲、胡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案发地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世鹏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处所:德阳市旌阳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530825****。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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