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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2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现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鸿朗花园**期**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与**街交口处的**烧烤店内,与被害人柳某某(男,33岁)因琐事发生口角,王某某先扔酒杯、酒瓶击打柳某某,酒杯打到柳某某鼻面部,随后又用拳头击打柳某某鼻部两下,造成柳某某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柳某某鼻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和解协议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位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婷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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