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村**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南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8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南靖县山城镇进修学校开山祖庙与刘某某因打牌琐事发生矛盾,刘某某叫来朋友陈某某到场帮忙,被告人王某某又与陈某某发生冲突,后用拳头殴打陈某某的头部,用左手掐住陈某某的脖子往后推,陈某某被推倒地后被告人王某某压在陈某某身上,左手手肘压到陈某某右胸口,致陈某某肋骨骨折,经南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右第9、10肋骨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4.b条款之规定,其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丽容

检察官助理:王炜程

2021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壹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