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公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6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该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雷某某受刘某甲之邀,来到南充市嘉陵区李渡镇法庭对面王某某的租住房,找王某某为刘某甲亲戚刘某乙讨要说法,双方在门口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某使用一把镰刀朝雷某某挥砍,砍中雷某某的腹部,造成雷某某腹部开放性损伤、肝破裂、横结肠系膜血管出血。经鉴定,雷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睿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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