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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生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该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室外,因楼下**号住户被害人张某某夫妇嫌王某某家有噪音再次来找,双方先是发生口角,后撕打在一起。撕打中被告人王某某致被害人张某某双侧鼻骨、左某某上颌骨额突及骨性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某亦被对方打伤,致头面部等处受伤,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2020年1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母亲李某某携现金人民币五万元前往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永定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张某某,张拒收该笔赔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病历材料、工作说明、现金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亲属赔偿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愿意赔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执行方式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志如

检察官助理:项  萌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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