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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在本市海淀区**酒吧饮酒时,因琐事与被害人朱某某(男,23岁)、被害人刘某某(男,27岁)等人互殴。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持折叠刀向对方捅刺,造成被害人朱某某左腹开放性伤口、小肠全层破裂等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左上腹穿透伤,伤及胃壁浆肌层,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孟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亚东
代理检察员: 肖 瑶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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