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6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北京**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现住址北京市丰台区**路**园**。因吸毒,于2018年6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悦秀城歌友汇C10房间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口角,王某某持房间内啤酒瓶殴打郭某某右侧脸部,致其下唇粘膜破损,4┐缺失,3┐根折,21┐牙釉质小部分缺损,王某某左颞部皮下血肿,左手软组织挫伤。经鉴定,郭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右安门派出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右安门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两份、诊断证明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宏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郭某某、王某某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王某某对郭某某的辨认笔录,郭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对王某某的辨认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齐 跃
检察官助理:邢梦秋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