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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766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9时许,王某某与被害人迟某某在昭阳区**办事处**社区**组被告人王某某家修房子的地点因地界问题发生抓打。被害人迟某某损伤程度经昭通市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涛

书记员:陶杨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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