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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7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6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昆明市盘龙区**小区**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盘龙区“雄达茶城”4 号门附近,因琐事持刀将被害人于某某腹部杀伤。经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当日,被告人王某某被随后赶到的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使用的刀具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陈述及辨认;5、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证言;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DNA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手机截屏;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2年6个月至3年6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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