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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组,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凤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凤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4月23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一起在营盘镇营盘街**KTV唱歌,期间,鲁某某与沈某某酒后产生冲突,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往忙甫组方向追打沈某某的过程中,被他人邀约来的杨某某、赵某某等人拦住,随后,双方发生了打斗,被害人杨某某拿着一根橡胶棍对王某某进行了殴打,被告人王某某随即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了杨某某一刀,杨某某因伤势严重被送往营盘镇中心卫生院进行就医,后被告人王某某在前往医院过程中听到杨某某受伤严重后逃离至福建,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于2019年11月20日被瑞丽市警方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6年1月15日,经凤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伤情进行鉴定,结果为杨某某伤情达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鲁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凤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量刑建议:对王某某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忠学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凤某某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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