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9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原**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室。201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海博出租车将被害人杨某某等人从本市平型关路、云飞路载至共和新路、汾西路路口,被害人下车后以出租车绕路等为由欲投诉王某某并未付车费。双方先是谩骂、推搡,继而打斗,在打斗过程中王某某致杨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右筋骨远端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事发后,被害人当场报警,民警至现场后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查。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到民警电话传唤后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其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1月18日22时20分许,其与朋友乘坐被告人王某某出租车至共和新路、汾西路路口,后其因出租车绕路等原因与王某某发生冲突,在打斗过程中王某某致其倒地受伤的事实。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被害人杨某某乘坐被告人王某某出租车,杨某某因出租车绕路等原因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并打斗,后杨某某倒地的事实。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与被害人杨某某打斗并造成杨某某倒地受伤的事实供认不讳。
4、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伤势照片及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伤势情况并已构成轻伤二级。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监控光盘》,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过程。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110接警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工作情况》,证实本案受理过程。
7、本院调取的《调解书》、《谅解书》,证实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被告人支付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
8、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许 岚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12261****。
2、侦查卷宗二册。
3、《具结书》及《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