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住黑龙江省青冈县**镇。2013年7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青冈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2月1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弟弟在青冈县**镇**村**屯赶集摆摊时,与同在此地摆摊的**居民周某甲因相互抢占摆摊位置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扯,后周某甲叫来其弟弟周某乙,周某乙到场后在与王某某互相殴斗过程中,王某某从地上拿起一块木质板皮,将周某乙的左侧头部打伤。
经青冈县公安局法医活体鉴定,周某乙属重伤。经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周某乙开颅手术后伤残等级为十级。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破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周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周某乙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5、青冈县公安局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书、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丛磊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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