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小区。2016年7月18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桦南县**小区**超市北门口处,与被害人贾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厮打,王某某将贾某某推倒致使其受伤。经桦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贾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及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薛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桦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书;
6.桦南县公安局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东平
检察官助理:焉红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