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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87********,汉族,专科文化,打工,户籍系高密市**镇**村,现住高密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3月17日,因嫖娼被高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高密市**街“玖”酒吧内因琐事和李某发生争执,后王某某用玻璃酒杯砸李某面部下,致使李某面部、鼻梁处受伤。经鉴定,李某面部皮肤瘢痕之伤情构成轻伤一级,鼻部之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萍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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