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现住城阳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城阳区**超市要求被害人袁某某疫情期间佩带口罩才能进入超市时,与袁某某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殴打。经法医鉴定,袁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行艳涛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