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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现住城阳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城阳区**超市要求被害人袁某某疫情期间佩带口罩才能进入超市时,与袁某某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殴打。经法医鉴定,袁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行艳涛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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