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241968********,汉族,中专文化,西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技术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花园**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同年 12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3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卫某某在西安市碑林区南沙世纪花园小区羽毛球馆内,因场地问题发生纠纷,继而双方撕打在一起,在撕打过程中,被害人卫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告人王某某身体,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卫某某身体、后持铁簸箕击打被害人面部,致被害人卫某某面部皮肤裂伤、颅脑外伤、腹部闭合性损伤、鼻梁皮肤裂伤、左上脸皮肤裂伤、鼻骨骨折、腹部皮肤裂伤。后经鉴定,被害人卫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情况说明;
4.行政处罚决定书;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诊断证明;
7.户籍证明、前科信息;
8.和解协议、谅解书、悔过书;
9.被告人供述;
10.被害人陈述;
11.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宇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的处所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花园**楼**号,联系电话:1303299****;
2.卷宗五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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