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王广辉,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7********,初中肄业,户籍地与居住地在宝鸡市陈某区**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陈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陈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广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2月10日报请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管辖。3月2日,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我院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8时许,**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王广辉与被害人冯某某驾驶车辆先后进入物流配送公司院内西侧修理厂内修车。其间因停车修车,二人发生争执后在修理厂内相互殴打,被告人王广辉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冯某某头部及面部,造成冯某某感觉头疼并呕吐。公司员工遂驾车陪同被害人冯某某前往宝鸡市第二中医医院就医。该医院诊断冯某某为创伤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当日上午11时,因第二中医医院无法处理伤情,被害人冯某某又被转院至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87医院进行救治,随后病情逐步加重。2019年12月2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冯某某因创伤性颅脑损伤、脑梗死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医治无效死亡。2020年7月24日西安交通大学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的直接死亡原因是颅内出血,引起出血的原因既有外力作用,又有疾病基础。专家建议外伤对死亡的参与度为60%,基础疾病(脑血管畸形)参与度为40%。两家医院对其救治及抢救符合临床医疗规范和原则。
2019年12月5日,被害人家属收到被告人王广辉家属交来的刑事赔偿款二十万元,被害人妻子刘某某出具谅解书,接受王广辉家属的赔偿并对王广辉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病历、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魏某某、范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广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广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冯某某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江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广辉现羁押于陈某区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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