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125011999********,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社区**委**组。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甲与刘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打架,后刘某某叫来杨某某来到王某甲宿舍,找该王谈打架后的赔偿事宜。2019年10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回到西安市雁塔区沙泘沱村小杨烤肉员工宿舍休息,杨某某和王某甲因赔偿数额发生争吵,杨某某遂打王某甲面部一巴掌,让该王到客厅解决问题。后杨某某、刘某某、王某甲三人来到客厅,王某甲突然拿起宿舍内一把水果刀在杨某某身上多处捅刺,造成杨某某全身多处受伤,后杨某某、刘某某、王某甲厮打在一起。经鉴定,杨某某肠管全层破裂、肾破裂,经手术治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杨某某右肾破裂行切除术后,伤残等级属七级,肠破裂行修补术后,伤残等级属十级。2019年10月2日2时许,王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诊断报告等;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丙、刘某某、景某某、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进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光盘七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