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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赵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93********,回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园**巷**号**单元**层**号,无业。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罪逮捕,2020年8月2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0的白色丰田卡罗拉同其女友赵某乙从**东路自东向西行驶,途径**东路与**街十字向东50米处时,被害人缪某某饮酒后站在路中间并接打电话,其余通行车辆绕道行驶。因被告人王某某所驾驶车辆距离与被害人繆某某较近,被告人王某某随试图倒车后绕开被害人缪某某行驶并按喇叭对被害人缪某某进行提示,随后两人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某下车后用拳头在被害人缪某某面部击打两拳后,被害人缪某某倒地,被告人王某某上前骑在被害人缪某某身上对其面部用巴掌击打,被被害人王某某女朋友赵某乙拉开。根据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缪某某当日所受伤情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新安司鉴【2019】临鉴字第458号),缪某某当日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指认照片;

6、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随对他人进行殴打,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全煜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两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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