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67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农民。2020年5月10日因故意伤害被蒲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3时许,被害人韩某甲在家中与被告人王某某因离婚问题发生激烈争吵,加之二人积怨已久,该王遂用现场的一把美工刀将被害人韩某甲脸部、颈部多处划伤。被害人之母李某甲前去阻拦时,该王又将李某甲划伤。被告人王某某见二人受伤严重,遂用美工刀将自己颈部划伤企图自杀。经鉴定,被害人韩某甲损伤属轻伤一级,李某甲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美工刀一把;
2.书证:户籍、现实表现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7.勘验、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提取作案工具美工刀刃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且手段较为残忍,后果较为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文峰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美工刀一把;
4.提取美工刀刃视频光盘一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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