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67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组,农民。2020年5月10日因故意伤害被蒲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3时许,被害人韩某甲在家中与被告人王某某因离婚问题发生激烈争吵,加之二人积怨已久,该王遂用现场的一把美工刀将被害人韩某甲脸部、颈部多处划伤。被害人之母李某甲前去阻拦时,该王又将李某甲划伤。被告人王某某见二人受伤严重,遂用美工刀将自己颈部划伤企图自杀。经鉴定,被害人韩某甲损伤属轻伤一级,李某甲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美工刀一把;

2.书证:户籍、现实表现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7.勘验、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提取作案工具美工刀刃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且手段较为残忍,后果较为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文峰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美工刀一把;

4.提取美工刀刃视频光盘一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