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诉刑诉〔2018〕2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庄街道**村。2007年7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2月20日16时40分许,驾车行驶至莱阳市**庄街道**村其家南面胡同口处时,认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面包车挡路,遂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刘某某推倒在地,致刘某某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6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美燕
2018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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