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7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荥阳市福民路与康泰路交叉口东北角郑州**建筑有限公司工地和被害人王某乙因言语发生冲突,被告人王某甲用手朝王某乙左脸部打了一巴掌,经郑州索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乙颅脑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青山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4.换押证1份;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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