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925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河南省睢县******号。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2月25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9月2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7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荥阳市福民路与康泰路交叉口东北角郑州**建筑有限公司工地和被害人王某乙因言语发生冲突,被告人王某甲用手朝王某乙左脸部打了一巴掌,经郑州索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乙颅脑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青山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4.换押证1份;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