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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王某某,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本市姑苏区**新苑****室(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姑苏区姑香新苑小区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王某某先殴打陈某某,之后双方发生扭打。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拳击被害人陈某某面部,致其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至友新派出所,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材料、人口信息查询等;

2.证人郑某某、赵某某、安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

6.证人郑某某、被害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小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国锦

2020年4月24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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